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1.5.1 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11.5.2 变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宜按一次确定。
11.5.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的规定。
11.5.4 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200Mvar及以上的油浸电抗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配置干粉灭火器。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宜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在室外专用贮存场地贮存作为备用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
11.5.5 油浸变压器当采用有防火墙隔离的分体式散热器时,布置在户外或半户外的分体式散热器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
11.5.6 变电站户外配电装置区域(采用水喷雾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消火栓除外)可不设消火栓。
11.5.7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配置喷雾水枪:
1 500kV及以上的直流换流站的主控制楼;
2 220kV及以上的高压配电装置楼(有充油设备);
3 220kV及以上户内直流开关场(有充油设备);
4 地下变电站。
11.5.8 变电站内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1 交流变电站的主控制楼;
2 继电器室;
3 高压配电装置楼(无充油设备);
4 阀厅;
5 户内直流开关场(无充油设备);
6 空冷器室;
7 生活、工业消防水泵房;
8 生活污水、雨水泵房;
9 水处理室;
10 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的建筑。
注:上述建筑仅指变电站中独立设置的建筑物,不包含各功能组合的联合建筑物。
11.5.9 变电站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9的规定。
11.5.10 当地下变电站室内设置水消防系统时,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距离宜为15m~40m。水泵接合器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
11.5.11 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11.5.12 具有稳压装置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泵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最大压力和流量要求;
2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1%~3%,启泵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差宜为0.02MPa,稳压泵的启泵压力与停泵压力之差不应小于0.05MPa,系统压力控制装置所在处准工作状态时的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差宜为0.07MPa~0.10MPa;
3 气压罐的调节容积应按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气压罐的最低工作压力应满足任意最不利点的消防设施的压力需求。
11.5.13 500kV及以上的直流换流站宜设置备用柴油机消防泵,其容量应满足直流换流站的全部消防用水要求。
11.5.14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时,其疏散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
11.5.15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11.5.16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11.5.17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配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11.5.18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11.5.19 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1.5.20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11.5.21 对于丙类厂房、仓库,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对于丁、戊类厂房、仓库,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和泡沫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1.5.22 变电站应按表11.5.22设置灭火器。
11.5.23 灭火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1.5.24 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变电站,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消防排水可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排水量按消防流量设计。对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等设施的消防排水,当未设置能够容纳全部事故排油和消防排水量的事故贮油池时,应采取必要的油水分离措施。
11.5.25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通信机房;
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通信机房;
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5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 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11.5.26 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宜按表11.5.26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5.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1.5.28 有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主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变电站门厅,并应将火警信号传至集控中心。